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
債 權 人 時代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法定代理人 姜春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佩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及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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