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債 權 人 徐里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台端108 年3 月12日補正狀所載利息以月息1%計算之依據,否則請更正依法定利率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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