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2875,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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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債 權 人 李瑞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狄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應以契約相對人為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 年11月27日提出陳報狀,仍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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