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3126,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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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鍾湘君

上 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育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主債務人執行無著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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