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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14號
債 權 人 廣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鄭圖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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