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3421,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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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1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木城(之繼承人)、林洽(之繼承人)、高齊(之繼承人)、陳文德(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江木城、林洽、高齊、陳文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改列被繼承人江木城、林洽、高齊、陳文德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江木城、林洽、高齊、陳文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依請求人數補繳納聲請費、提出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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