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55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曼青、簡佳慧、蔡武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簡佳慧之請求釋明文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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