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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吳月珠
債 務 人 黃品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陸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 及按日加計21元計算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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