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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2號
債 權 人 黃子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苗文龍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苗文龍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苗文龍之全體繼承人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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