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4878,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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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78號
債 權 人 張坤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陳氏凸之繼承人)、(蔡天生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住址,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經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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