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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周素麗
債 務 人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正乾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向黃宥翔為請求,如是,請提出對黃宥翔之請求釋明文件)、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請求),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利息及債務人黃宥翔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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