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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
債 權 人 賴柏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高烏仔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提出債務人佔用台端土地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查報被繼承人高烏仔、高白毛、張佳樹、張佳和、陳秋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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