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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殷允(即陳笠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笠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笠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笠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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