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林阿束
債 務 人 原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原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陳俊華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俊華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