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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
債 權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債 務 人 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子龍
債 務 人 劉志華即駿越綠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志華即駿越綠能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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