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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軍勝、邱秉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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