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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舜尹、呂文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呂文忠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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