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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黃春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邱雅文、楊捷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楊捷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四、分別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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