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麗容、杜建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