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
債 權 人 葉國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曹銘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