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884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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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5號
債 權 人 廖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志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表明請求金額內容。

四、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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