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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5號
債 權 人 廖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志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表明請求金額內容。
四、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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