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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曾美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曾美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曾美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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