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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5號
債 權 人 林聰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倩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應以契約當事人為債務人)。
二、如更改債務人為公司,故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提出田倩宜有權代理簽立同意書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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