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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 權 人 陳禧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僅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未補繳裁判費用,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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