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9256,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朱瑾玉(即姜成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姜琮皓(即姜成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姜琮鎧(即姜成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成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