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29272,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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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水成
債 務 人 陳玲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水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就陳水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玲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水成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如就陳水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玲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水成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伍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如就陳水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玲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水成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如就陳水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玲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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