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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3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韻菱(即黃清華之繼承人)、黃偉倫(即黃清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黃偉倫(即黃清華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受償金額沖償方法。
三、提出債權人由尹崇堯為代理董事長之釋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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