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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5號
債 權 人 林思瑜
法定代理人 鍾瑞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坤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改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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