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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8號
債 權 人 蔡麗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菘、陳建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台端所提文件契約當事人為公司,非個人)。
二、如變更請求對象,請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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