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09號
債 權 人 楊宜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家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究為三萬五千元或七萬五千元) ,若為七萬五千元,請再提出其中四萬元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