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4號
債 權 人 鄒承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崇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