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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6號
債 權 人 鄒承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令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令傑請求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付款,惟本件借據載明「將前條金錢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如數交付乙方親收點訖」,惟本件借據借用人(即乙方)為本件債權人鄒承祿,非本件債務人劉令傑,有借據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劉令傑負擔借款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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