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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
債 權 人 謝璋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佩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邱佩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陳報電話登記人非邱佩琪)。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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