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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9號
債 權 人 吳坤鴻
債 務 人 誠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姜聖斌、顧國樑、林成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誠鑫建設有限公司、誠鑫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由蘇丞斌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四、提出蘇丞斌、姜聖斌、顧國樑、林成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五、表明正確請求金額(非台端之損害不得請求)。
六、提出台端為房屋、汽車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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