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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債 權 人 楊英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對債務人李美玲之請求釋明文件(台端所提文件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者,利息之請求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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