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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43號
債 權 人 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銘鍵、李宜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內容(更正內容為「高銘鍵、李宜珊應連帶給付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請債權人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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