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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仕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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