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3017,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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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劉醇彬
債 務 人 STMTOS P.JEMAR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RANTOR GERAD B .BERAN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足以證明「GARANTOR GERAD B .BERAN 」與「外僑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姓名BERAN GERALD BAGGAY 」為同一人(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為GARANTOR GERALD B .BERAN與外僑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姓名BERAN GERALD BAGGAY 姓名不同)。

又若能證明兩人係同一人,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即本票之發票人「GARANTOR GERALD B .BERAN」。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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