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3101,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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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林坤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合約書、訂購單、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經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加蓋工程明細費用、無發票工程單、總工程款項目和已開發票金額單、發票等釋明文件,然上開文件僅有老闆確認簽章「邦」,無法辨識係本件債務人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予本件債權人林坤邦簽章,且發票亦非本件債權人林坤邦開立給予申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款之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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