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馨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