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司促,3842,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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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黃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本票票號:000000號未記載到期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僅補正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卻未表明實際提示日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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