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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債 務 人 蔡昌儒(即蔡中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才美(即蔡中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曉莉(即蔡中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文娟(即蔡中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旻璉(即蔡中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曉莉、蔡文娟、蔡旻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中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昌儒、黃才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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