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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
債 權 人 宋進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德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或改依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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