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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債 權 人 力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AN0000000 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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