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債 權 人 力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誠
債 務 人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肆佰捌拾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利息,其中玖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