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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徐珮容
債 務 人 徐偉倫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珮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珮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偉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珮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珮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偉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徐珮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徐珮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偉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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