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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蕭宏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維星(即柯木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提出債務人黃維星(即柯木生之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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