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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債 權 人 游智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國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民國104 年11月10日兩造勞資爭議調解結果影本(兩造調解是否曾成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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