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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戴阿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斐嵐、焦和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三、提出焦和仁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租賃契約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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