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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乃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與蘇乃瑄訂立租用電信設備契約業經蘇乃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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